近日,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得知,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租车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,3名被告人皆包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,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,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,王某与姜某是男女朋友,皆系由长沙某快递公司租车员。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,两人用各自的员工工号权限,从该快递公司系统内非法iTunes并留存载有公民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家庭住址等牵涉到公民个人隐私的租车运单号码等信息资料,并以每条1元至1.5元平均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林某,非法利润12260元。
法院审理指出,被告人王某、姜某违背国家规定,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,其不道德包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,鉴于二人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贬斥惩处,且大力退缴违法扣除,可亦须贬斥惩处;被告人林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,其不道德包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,欲做出上述裁决。 法官警告,公民个人信息不受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文维护,不得随便泄漏和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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